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豫建行規〔2021〕7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封市、商丘市城市管理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建設局:
現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wps
2021年12月31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全省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1、附件2。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和對危大工程范圍的補充調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運用“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地監管平臺”系統(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系統”),對危大工程實施動態監管。
工程項目相關參建單位應當積極采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項目相關參建單位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上(下)管線設施及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20年版)》(建質〔2020〕52號)有關規定,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其中基坑支護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對于需要評審的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圖,應當按規定通過專家評審。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交底時,設計單位應當重點就危大工程有關安全事項向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與勘察和設計有關的危大工程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結合工程特點、擬采取的施工工藝等,對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單進行補充完善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按規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要求,在工程項目開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危大工程清單中的所有危大工程進行危險源辨識與分析,開展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建立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并按規定如實上報重大風險信息。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通過“監管平臺系統”的危大工程欄目,及時填報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相關信息以及有關過程管控等情況。對施工過程中新增加的危大工程,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與審批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依據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相關工程設計文件等,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當同一施工場所存在多個分包單位交叉施工時,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協調相關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五條 同一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同類別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取相同施工工藝時,可編制一份專項施工方案并注明相應的實施部位。
第十六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建辦質〔2021〕48號)有關要求。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第十七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工程、技術、安全、質量等相關職能部門非參與施工方案編制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分包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審核通過,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專項施工方案論證
第十八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不得對未完成審核和審查手續的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九條 論證專家應當從工程所在地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危大工程專家庫中選取。對于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或本地無相關論證專家的危大工程,可從本省其他地市或外省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部委建立的專家庫中選聘論證專家。
專家的專業應當與論證的危大工程類型相匹配,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監管的有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其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派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論證會召開3日前,施工單位應將需要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及相關設計、勘察等資料送交論證專家,必要時可提前組織專家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了解施工現場實際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長由專家組成員推選產生,論證會議由專家組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時,專家根據論證需要,有權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有權提出獨立的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專家應當遵守專家論證的相關管理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論證。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 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自行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應當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確認后組織實施。
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八條的程序。修改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專家組,并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
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在對專項施工方案修改后,應當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八條的程序,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重新論證專家原則上仍由原論證專家擔任,確需調整論證專家的,調整人數不得超過原專家的三分之一,且原專家組組長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五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危大工程現場安全風險公告,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公告內容包括危大工程名稱、部位、施工時間、風險等級、責任人員及監督電話等,并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及時更新。
第二十七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有關現場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質量、技術、施工等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對專項施工方案有關內容進行解釋和說明,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簽字確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參與施工單位方案交底,對方案交底過程實施監督。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總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及有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參與分包單位方案交底。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或論證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細則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應由施工和監理單位共同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進行核驗。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進行核驗。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危大工程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應當實施帶班生產,巡查關鍵環節、重點部位,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記錄。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隱患排查清單,編制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加強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并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予以處置。
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時,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第三十二條 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可邀請原論證專家組成員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指導,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論證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的技術咨詢服務,不替代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對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驗收程序,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過“監管平臺系統”上報,并按要求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認真組織整改。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單獨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及時
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第三方監測不替代施工單位自行進行的監測。
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經建設方、設計方等認可,報送監理單位,必要時還應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實施。對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GB 50497中所列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等基坑工程的監測方案,應當按要求進行專項論證。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向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反饋。發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監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施工階段性驗收或完工驗收(包括安裝后驗收)的危大工程,應當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危大工程施工的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八條 參加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驗收時,可邀請原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現場指導。
第三十九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四十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必要時,可邀請原論證專家參與,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四十一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并依照《房屋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標準》(DBJ41/T228-2019)要求及時收集歸檔。
施工單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危大工程清單(附件3);
(2)風險評價及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3)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批手續(附件4),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手續(附件7);
(4)危大工程專家論證相關資料(附件5、附件6);
(5)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附件8);
(6)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記錄;
(7)項目負責人現場履職記錄,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記錄;
(8)危大工程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記錄;
(9)危大工程驗收及整改記錄;
(10)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及危大工程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等資料(附件9、附件11、附件12)。
監理單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危大工程清單(附件3);
(2)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審批手續(附件4),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手續(附件7);
(3)危大工程專家論證相關資料(附件5、附件6);
(4)危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5)危大工程專項巡視檢查記錄(附件10);
(6)組織或參與危大工程驗收記錄;
(7)有關危大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通知單、監理通知回復單、監理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省轄市和濟源示范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四十三條 論證專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發現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存在違反危大工程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及時移送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現場2臺(或以上)起重機械存在相互干擾的多臺多機種作業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含有有限空間作業的分部分項工程。
(七)地下隧道注漿帷幕工程。
(八)凍結法工程。
(九)無梁樓蓋結構地下室頂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十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三方以上共同認定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在3 m至5 m范圍內,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說明書中基礎形式或附墻形式進行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安裝工程。
(四)架橋機安裝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橋機進行的橋梁安裝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無法按照產品說明書中參數及安裝要求安裝的高處作業吊籃工程。
(五)無法按標準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或立桿無法正常落地等特殊工況的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以及周邊環境復雜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和安裝高度100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地下隧道注漿帷幕工程。
(七)凍結法工程。
(八)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三方以上共同認定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3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工程名稱 |
| 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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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層次 (類型) |
| 建筑面積 (工程規模) |
| 開工日期 |
| 擬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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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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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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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 項目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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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危險性較大工程名稱 | 工程概況 | 擬施工日期 | 是否為超規模危大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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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簽字) 項目部(蓋章) 年 月 日 |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簽字) 項目監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簽字) 項目部(蓋章) 年 月 日 |
注:1. “工程概況”主要填寫危大工程基本情況,如:基坑類型和深度、架體種類和搭設高度、
模板支架載荷和搭設高度、起重設備安裝或拆除等;
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在“是否為超規模危大工程”欄中打“√”;
3. 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各存一份。
附件4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
工程名稱: 編號:
致: (項目監理機構) 我方已完成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請予以審查。 附件:? 施工組織設計 ? 專項施工方案 ? 施工方案 施工項目經理部(蓋章) 項目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
審查意見: 專業監理工程師(簽字) 年 月 日 |
審核意見: 項目監理機構(蓋章)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年 月 日 |
審批意見(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單位(蓋章) 建設單位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項目監理機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附件5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表
編號: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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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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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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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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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一覽表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工作單位 | 職務 | 職稱 | 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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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意見:(可另附頁) 通過 ? 修改后通過 ? 不通過 ? 年 月 日 |
專家簽名 | 組長: 專家: |
注:1. “專家論證意見”應明確“通過”、“ 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并在相應 “□”處打“√”;
2. 論證報告作為本表的附件與所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一同收集歸檔。
附件6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審查表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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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施工方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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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如內容較多,可另附頁): |
施工單位就專家論證意見對專項方案的修改情況: (對專家提出的意見逐條修改,可另附頁) 專業承包單位(公章): 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字):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審查意見: 同意 ? 不同意 ?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執業印章) 年 月 日 |
專家組對修改情況的復核意見: 同意 ? 不同意 ? 專家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審批意見: 同意 ? 不同意 ? 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報,與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和有關專家論證資料集中整理歸檔。
附件7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變更記錄表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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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施工方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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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類別 | ?規劃調整 ?設計變更 ?其他 |
變更原因及變更內容(可另附頁): 專業承包單位(公章) 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審查意見: 同意 ? 不同意 ?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執業印章) 年 月 日 |
設計單位審核意見(僅對設計變更): 同意 ? 不同意 ? 項目負責人(簽字): (執業印章) 年 月 日 |
專家組意見(僅對原方案經過專家論證): 同意 ? 不同意 ? 專家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審批意見(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同意 ? 不同意 ? 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報,與變更后的專項施工方案和有關專家論證資料(如需論證)集中整理歸檔。
附件8
安全技術交底表
工程名稱: 編號:
施工單位 |
| 施工部位 或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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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內容及 交底項目 |
| 交底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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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交底時間: 年 月 日 |
交底人 (簽字) |
| 被交底人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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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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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交底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一份;
2. 被交底人較多時,可附簽字表。
附件9
安全檢查記錄表
工程名稱: 編號:
施工單位 |
| 檢查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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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時間 |
| 檢查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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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查總體情況: |
2. 檢查問題處理情況: 檢查負責人(簽字): |
參加檢查人員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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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施工企業對工程項目現場檢查和項目部自行組織的安全檢查時填寫此表;
2. “檢查類型”中根據檢查的不同形式,分別填寫“企業檢查”、“項目綜合檢查”、“項目期檢查”、“項目專項檢查”、 “項目季節性檢查”、“項目其他檢查”;
3. “檢查問題處理情況”包括:當場責令改正或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需注明編號)。
附件10
巡視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編號:
巡視檢查 的危大工程 |
| 巡視檢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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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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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檢查情況 |
施工單位 現場安全 管理情況 | 是否對現場管理人員進行了方案交底 | □ 是 □ 否 |
是否向作業人員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 | □ 是 □ 否 |
是否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了登記 | □ 是 □ 否 |
是否在危險區域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 | □ 是 □ 否 |
項目負責人是否在施工現場履職 | □ 是 □ 否 |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進行了現場監督 | □ 是 □ 否 |
危大工程 現場施工 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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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巡視檢查監理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一份,項目監理機構留存。
附件11
隱患整改通知書
工程名稱: 編號:
受檢單位 |
| 隱患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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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形式 |
| 檢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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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單位(部門) |
| 檢查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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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檢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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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隱患內容: |
2. 整改要求: |
整改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檢查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 |
注:“隱患級別”填寫一般隱患或重大隱患。對于重大隱患,可單獨下發整改通知書。
附件12
隱患整改反饋單
編號:
工程名稱 |
| 《隱患整改通知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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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單位 |
| 整改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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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及結果: 整改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復 查 意 見 | 復查結論: 復查人(簽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