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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118發表時間:2021-08-26

關于印發《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的通知

財預〔2021〕101號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精神,強化工作指導,提高績效目標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水平,進一步推動預算績效管理提質增效,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現予印發,供各單位在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參考試行。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各單位要及時向財政部反饋。

附件:

1.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

2.中央部門本級項目支出核心績效指標表模板 

 

  政  部

2021年8月18日

 


附件1:

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

為提升中央部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編制質量,推動加強和改進績效自評工作,根據《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績效目標及指標設置思路和原則

本指引所指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是指中央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設立并通過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以及相應的成本控制要求。績效目標通過具體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設置績效目標遵循確定項目總目標并逐步分解的方式,確保不同層級的績效目標和指標相互銜接、協調配套。

(一)績效指標設置思路。

1.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在項目立項階段,應明確項目總體政策目標。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中長期工作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等,特別是與項目立項直接相關的依據文件,分析重點工作任務、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相關財政支出的政策意圖,研究明確項目的總體績效目標,即總任務、總產出、總效益等。

2.分解細化指標。分析、歸納總體績效目標,明確完成的工作任務,將其分解成多個子目標,細化任務清單。根據任務內容,分析投入資源、開展活動、質量標準、成本要求、產出內容、產生效果,設置績效指標。

3.設置指標值。績效指標選定后,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科學設定指標值。指標值的設定要在考慮可實現性的基礎上,盡量從嚴、從高設定,以充分發揮績效目標對預算編制執行的引導約束和控制作用。避免選用難以確定具體指標值、標準不明確或缺乏約束力的指標。

4.加強指標銜接。強化一級項目績效目標的統領性,二級項目是一級項目支出的細化和具體化,反映一級項目部分任務和效果。加強一、二級項目之間績效指標的有機銜接,確保任務相互匹配、指標邏輯對應、數據相互支撐。經部門審核確定后的一級項目績效目標及指標,隨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核批復。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指標,由部門負責審核。 

(二)績效指標設置原則。

1.高度關聯。績效指標應指向明確,與支出方向、政策依據相關聯,與部門職責及其事業發展規劃相關,與總體績效目標的內容直接關聯。不應設置如常規性的項目管理要求等與產出、效益和成本明顯無關聯的指標。

2.重點突出。績效指標應涵蓋政策目標、支出方向主體內容,應選取能體現項目主要產出和核心效果的指標,突出重點。

3.量化易評。績效指標應細化、量化,具有明確的評價標準,績效指標值一般對應已有統計數據,或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通過統計、調查、評判等便于獲取。確難以量化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可使用分析評級(好、一般、差)的評價方式評判。

二、績效指標的類型和設置要求

績效指標包括成本指標、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四類一級指標。原則上每一項目均應設置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工程基建類項目和大型修繕及購置項目等應設置成本指標,并逐步推廣到其他具備條件的項目。滿意度指標根據實際需要選用。

(一)成本指標。

為加強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應當設置成本指標,以反映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成本。項目支出首先要強化成本的概念,加強成本效益分析。對單位成本無法拆分核算的任務,可設定分項成本控制數。對于具有負外部性的支出項目,還應選取負作用成本指標,體現相關活動對生態環境、社會公眾福利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以綜合衡量項目支出的整體效益。

成本指標包括經濟成本指標、社會成本指標和生態環境成本指標等二級指標,分別反映項目實施產生的各方面成本的預期控制范圍。

1.經濟成本指標。反映實施相關項目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成本。

2.社會成本指標。反映實施相關項目對社會發展、公共福利等方面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3.生態環境成本指標。反映實施相關項目對自然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產出指標。

產出指標是對預期產出的描述,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等二級指標。

1.數量指標。反映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數量,應根據項目活動設定相應的指標內容。數量指標應突出重點,力求以較少的指標涵蓋體現主要工作內容。

2.質量指標。反映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達到的標準和水平,原則上工程基建類、信息化建設類等有明確質量標準的項目應設置質量指標,如“設備故障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率”等。

3.時效指標。反映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及時程度和效率情況。設置時效指標,需確定整體完成時間。對于有時限完成要求、關鍵性時間節點明確的項目,還需要分解設置約束性時效指標;對于內容相對較多并且復雜的項目,可根據工作開展周期或頻次設定相應指標,如“工程按時完工率”、“助學金發放周期”等。

產出指標的設置應當與主要支出方向相對應,原則上不應存在重大缺項、漏項。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原則上均需設置,時效指標根據項目實際設置,不作強制要求。

(三)效益指標。

效益指標是對預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等二級指標。

1.經濟效益指標。反映相關產出對經濟效益帶來的影響和效果,包括相關產出在當年及以后若干年持續形成的經濟效益,以及自身創造的直接經濟效益和引領行業帶來的間接經濟效益。

2.社會效益指標。反映相關產出對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和效果,用于體現項目實施當年及以后若干年在提升治理水平、落實國家政策、推動行業發展、服務民生大眾、維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高履職或服務效率等方面的效益。

3.生態效益指標。反映相關產出對自然生態環境帶來的影響和效果,即對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條件產生的有益影響和有利效果。包括相關產出在當年及以后若干年持續形成的生態效益。

對于一些特定項目,應結合管理需要確定必設指標的限定要求。如工程基建類項目和大型修繕及購置項目,考慮使用期限,必須在相關指標中明確當年及以后一段時期內預期效益發揮情況。

對于具備條件的社會效益指標和生態效益指標,應盡可能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貨幣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礎上,轉列為經濟效益指標,以便于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較。

(四)滿意度指標。

滿意度指標是對預期產出和效果的滿意情況的描述,反映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及其他相關群體的認可程度。對申報滿意度指標的項目,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開展滿意度調查或者其他收集滿意度反饋的工作。如“展覽觀眾滿意度”、“補貼對象滿意度”等。

滿意度指標一般適用于直接面向社會主體及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其他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項目支出,其他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不設滿意度指標。

三、績效指標的具體編制

(一)績效指標名稱及解釋。

1.指標名稱。指末級指標的名稱,是對指標含義的簡要描述,要求簡潔明確、通俗易懂。如“房屋修繕面積”、“設備更新改造數量”、“驗收合格率”等。

2.指標解釋。是對末級指標名稱的概念性定義,反映該指標衡量的具體內容、計算方法和數據口徑等。

(二)績效指標來源。

1.政策文件。部門和單位可以從黨中央、國務院或本部門在某一個領域明確制定的目標、規劃、計劃、工作要求中提煉績效指標。此類指標主要是有明確的統計口徑和獲取規范的統計指標,有較高數據質量和權威性。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提出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城鎮調查失業率、每千人口擁有執業(助理)醫師數、森林覆蓋率等。

2.部門日常工作。

1)統計指標。此類指標在部門日常工作中約定俗成、經常使用,并且有統計數據支撐,可以作為績效指標。

2)部門管理(考核)指標。中央部門對下屬單位、地方各類考核中明確的考核指標,可以作為績效指標。如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對高校、學科、教師的考核評比等。

3)部門工作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中央部門對實施項目的考慮和工作安排,經規范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作為績效指標。如開展調研次數、培訓人次等。

3.社會機構評比、新聞媒體報道等。具有社會公信力的非政府組織、公益機構、新聞媒體等對公共服務質量和輿論情況等長期或不定期跟蹤調查,形成的具有一定權威性和公認度的指標。

4.其他參考指標。甄別使用開展重點績效評價采用的指標、已納入績效指標庫管理和應用的指標。

如按照上述來源難以獲取適宜指標,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合理創設指標。如可以立足我國管理實際,借鑒國外政府績效管理、學術研究、管理實踐等經驗,合理創設相關指標。

(三)績效指標值設定依據。

績效指標值通常用絕對值和相對值表示,主要依據或參考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或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標準進行設定。

1.計劃標準。根據計劃依據可再細分為國家級、中央部門級計劃或要求。如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政府工作報告、各類規劃、部門正式文件、有關會議紀要提及的計劃或考核要求等。

2.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國際標準、行業國家標準、行業省級標準等。如涉及工藝、技術等指標時可采用。

3.歷史標準。可參考近三年績效指標平均值、上年值、歷史極值等。

4.預算支出標準。主要用于成本指標的取值,不得超出規定的預算支出標準設置目標值。

5.其他標準。其他參考數值、類似項目的情況等。

(四)績效指標完成值取值方式。

根據績效指標具體數值(情況)的特點、來源等明確取值方式。部門應在設置績效指標時一并明確有關取值要求和方法。常用的方式有:

1.直接證明法。指可以根據外部權威部門出具的數據、鑒證、報告證明的方法,通常適用于常見的官方統計數據等。

2.情況統計法。指按規定口徑對有關數據和情況進行清點、核實、計算、對比、匯總等整理的方法。多數產出指標適用于本方法。

3.情況說明法。對于定性指標等難以通過量化指標衡量的情況,由部門根據設置績效目標時明確的績效指標來源和指標值設定依據,對指標完成的程度、進度、質量等情況進行說明并證明,并依據說明對完成等次進行判斷。

4.問卷調查法。指運用統一設計的問卷向被選取的調查對象了解情況或征詢意見的調查方法。一般適用于滿意度調查等。部門可以根據必要性、成本和實施可行性,明確由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

5.趨勢判斷法。指運用大數據思維,結合項目實施期總體目標,對指標歷史數據進行整理、修正、分析,預判項目在全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數據趨勢。

(五)績效指標完成值數據來源。

1.統計部門統計數據。如GDP、工業增加值、常住人口等。

2.權威機構調查(統計)。如基本科學指標數據庫(ESI)高校學科排名、科學引文索引(SCI)收錄論文數等。

3.部門統計年鑒。如在校學生數、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等。

4.部門業務統計。如培訓人數、網站訪問量、完成課題數、滿意度等。

5.部門業務記錄。如能夠反映重大文化活動、演出展覽現場的音像、視頻資料等。

6.部門業務評判。如項目成效、工作效果等定性指標。

7.問卷調查報告。如滿意度等。

8.媒體輿論。如滿意度等。

9.其他數據來源。

(六)指標分值權重。

績效指標分值權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一級指標權重統一按以下方式設置:對于設置成本指標的項目,成本指標20%、產出指標40%、效益指標20%、滿意度指標10%(其余10%的分值權重為預算執行率指標,編制預算時暫不設置,部門或單位開展自評時使用,下同);對于未設置成本指標的項目,產出指標50%、效益指標30%、滿意度指標10%;對于不需設置滿意度指標的項目,其效益指標分值權重相應可調增10%。各指標分值權重依據指標的重要程度合理設置,在預算批復中予以明確,設立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七)績效指標賦分規則。

1.直接賦分。主要適用于進行“是”或“否”判斷的單一評判指標。符合要求的得滿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或者扣相應的分數。

2.按照完成比例賦分,同時設置及格門檻。主要適用于量化的統計類等定量指標。具體可根據指標目標值的精細程度、數據變化區間進行設定。

預算執行率按區間賦分,并設置及格門檻。如:項目完成,且執行數控制在年度預算規模之內的,得10分;項目尚未完成,預算執行率小于100%且大于等于80%的得7分,預算執行率小于80%且大于等于60%的得5分,預算執行率小于60%的不得分。

其他定量指標按比例賦分,并設置及格門檻。如:完成率小于60%為不及格,不得分;大于等于60%的,按超過的比重賦分,計算公式為:得分=(實際完成率-60%)/(1-60%)×指標分值。

3.按評判等級賦分。主要適用于情況說明類的定性指標。分為基本達成目標、部分實現目標、實現目標程度較低三個檔次,并分別按照該指標對應分值區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確定分值。

4.滿意度賦分。適用于對服務對象、受益群體的滿意程度詢問調查,一般按照區間進行賦分。如:滿意度大于等于90%的得10分,滿意度小于90%且大于等于80%的得8分,滿意度小于80%且大于等于60%的得5分,滿意度小于60%不得分。

(八)績效指標佐證資料要求。

按照數據來源提供對應的佐證材料。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正式資料。統計年鑒、文件、證書、專業機構意見(標準文書)等。

2.工作資料。部門總結、統計報表、部門內部簽報、專家論證意見、滿意度調查報告、相關業務資料等。對于過程性資料,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及時保存整理。

3.原始憑證。預決算報表、財務賬、資產賬、合同、簽到表、驗收憑證、網站截屏等。

4.說明材料。針對確無直接佐證材料或者綜合性的內容,由相關單位、人員出具正式的說明。

中央部門應當按照上述指引設置和使用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并可在指引原則范圍內,根據部門實際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進一步細化指引內容,制定操作細則,規范有序提升績效目標編制和評價工作質量。

 

 

 

 

 

 

 

 


附件2

中央部門本級項目支出核心績效指標表模板

績效指標

指標取值規范

自評規范

備注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末級)

末級指標解釋

計劃指標值

歷史值

上年自評值

指標值設定依據

計算公式

取值方式

指標完成值數據來源

指標分值權重

賦分規則

佐證資料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備注:1.指標值設定依據、取值方式、指標完成值數據來源、指標分值權重、賦分規則、佐證資料要求的填報要求和說明,分別詳見《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三、績效指標的具體編制”中“(三)績效指標值設定依據”、“(四)績效指標完成值取值方式”、“(五)績效指標完成值數據來源”、“(六)指標分值權重”、“(七)績效指標賦分規則”、“(八)績效指標佐證資料要求”。

 2. 計算公式指績效指標值的計算公式,如“調查滿意度=調查滿意人數/調查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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