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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24發表時間:2021-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44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任:何立峰

2021年6月19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 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提高投資效益,激發全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的決策、建設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是指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項目資本金的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前款規定的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由企業作為項目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三條 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難事、急事的原則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領域的經營性項目,并積極引導和帶動社會投資。

第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可以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級重點專項規劃、國家級區域規劃及實施方案,堅持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并依法履行有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采取資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專項,應當在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中明確資本金注入項目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作為各專項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的具體依據。

第七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所形成的資本金屬于國家資本金,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政府出資人代表原則上應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八條 政府出資人代表對項目建成后中央預算內投資形成的國有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資產有關法律法規及項目法人章程規定,行使有關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勵政府出資人代表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所持有的權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紅利,以引導社會資本投資。

第十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審批結果等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十一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以下簡稱資本金注入項目)原則上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并核定投資概算。

國家對簡化投資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以下資本金注入項目: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資的中央單位項目;

(二)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統籌的項目;

(三)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

(四)國家有關規定中明確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其他項目。

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核報國務院批準。

對于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規定權限負責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資本金注入項目審批手續。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有關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批準情況等,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中央管理企業申請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資本金注入項目,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聯合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或附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國家有關部門申請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資本金注入項目,由該部門負責申報。

地方申請應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資本金注入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六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并闡述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理由和依據,提出政府出資人代表和項目法人的初步建議。擬新組建項目法人的,應當提出項目法人的初步組建方案。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資本金注入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資本金注入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既有項目法人情況或新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二)項目資本金比例,出資方及其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以及擬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額度;

(三)政府出資人代表及其權利、義務;

(四)政府出資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預算內投資轉為其擬持有國有股份的意見;

(五)項目建議書批復中要求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的比例,依托現有項目法人建設的,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情況及有關規定,測算國家資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建設的,按國家資本金在項目資本金總量中所占份額,計算出資比例。國家資本金折算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項目其他股東出資的折算價格。

第二十一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擬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可行性論證,并將論證情況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批部門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并確需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應當明確項目法人、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數額及出資比例、出資人代表或確定出資人代表的方式等。對于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予以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但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確定投資數額、出資比例的,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統籌予以明確。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由項目法人負責資本金注入項目的具體建設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以及國家或有關行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或有關行業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予以批準。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資本金注入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有關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審批初步設計、核定投資概算,或委托有關單位審批初步設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投資概算。

第二十六條 審批資本金注入項目時,原則上應委托工程咨詢單位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審批初步設計、核定投資概算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專業評審。

第二十七條 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又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審批程序。其中,對完成審批手續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項目法人、資金來源及籌措方式等進行相應調整;對完成核準手續的項目,建設地點未變更且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未有較大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參照核準批復文件簡化審查內容;對完成備案手續的項目,應當按政府投資項目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又擬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投資建設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項目資本金的,應當重新編制、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部退出項目資本金的,按照項目性質,辦理相應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建設地點未變更且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未有較大變更的,審批或核準機關應當參照已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簡化審查內容。

第二十九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擬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投資建設的,原則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方遴選方案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條 政府出資人代表和項目法人為不同單位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與政府出資人代表簽訂股權確認協議,在中央預算內投資到位后為政府出資人代表辦理股權登記等手續。

政府出資人代表和項目法人為同一單位的,在資金到位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登記手續。

審批初步設計核定投資概算時,中央預算內投資在項目資本金總量中所占比例發生變化的,應結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的內容,重新確定國家資本金的出資比例。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資本金注入項目進展情況,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資人代表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第三十二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中國家資本金的會計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無故拖延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依法辦理資本金注入項目的規劃許可、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手續,依法履行招標采購程序。

第三十五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經批準的政府出資人代表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原政府出資人代表確定部門批準,并告知項目審批部門。

資本金注入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法人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其中,因增加投資概算擬變更運營補貼、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等其他支持事項、合作條件的,應當征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建成并在國家規定的單項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如實報送項目的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涉密項目應當按照審批部門的要求報送項目建設情況。

項目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備資本金注入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后, 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后評價等方式,加強對資本金注入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分工,負責對資本金注入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對資本金注入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通過在線平臺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監管結果信息,并將有關信息記入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公示。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資本金注入項目的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的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權限審批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規定核定或者調整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的其他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預算管理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按照投資計劃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中央預算內投資撥付;

(二)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

(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項目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而擅自開工建設;

(二)拒絕協助政府出資人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阻礙、拒絕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法定權利;

(三)擅自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

(四)擅自將資本金注入項目變更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評估,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編制,評審機構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中,咨詢、評估、評審等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按照規定降低或者取消該單位資質或評價等級。

第四十五條 資本金注入項目的政府出資人代表、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資人代表資格、責令繳回中央預算內投資、另行確定政府出資人代表,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截留、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或擅自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

(二)無故拖延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侵犯項目法人合法權益,影響項目建設進度;

(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地區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

對本辦法規定的資本金注入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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