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9〕7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近日頒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是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投資實踐的科學總結,是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過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這部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于依法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之后投資領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它解決了我國政府投資管理缺乏上位法,現有規章、規范性文件權威性不足、指導性不夠、約束性不強的問題,對落實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投資工作的新要求、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加強《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利于堅持市場化方向、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正確把握政府投資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于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風險和補短板工作,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在優化基礎設施供給結構、提升基礎設施供給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將政府投資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推進政府投資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資工作能力;有利于規范政府投資資金和項目管理,依法推進資金統籌使用和項目科學決策、嚴格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認真組織做好學習、宣傳和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并在實際工作中切實貫徹《條例》的各項規定。
二、加強《條例》培訓和普法宣傳
(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抓緊組織學法培訓。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必須率先學好《條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委機關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相關處室組織一次集中培訓;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本機關和市、縣兩級發展改革部門投資管理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輪訓一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學用結合,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法活動,并在相關學習培訓、考核和考試中將《條例》作為重要內容,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和要求得到嚴格執行。
(二)引導有關單位和企業加強法規學習。鼓勵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承擔相關領域政府投資資金與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實施、中介機構管理等工作的部門,通過學習交流、共同組織培訓等形式,提高學習效果。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單位要認真學習、準確掌握《條例》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投資建設活動。各金融機構要重點學習《條例》關于政府投資資金籌措方面的規定,增強政府債務風險防范意識。有關行業協會要組織工程咨詢(投資)、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和人員深入學法,依法規范投資中介服務活動。
(三)面向社會廣泛開展普法宣傳。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結合各類主體、群體實際,向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廣泛講解、宣傳、普及《條例》有關法律知識。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和渠道,創新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增強社會各界對《條例》內容的知曉度。將配套規章文件制定、重大項目決策建設、復雜問題化解等過程中的公開、公示、公眾參與,和普法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在普法中推動工作,在解決實際問題中增強普法效果。要把法規的解讀解釋貫穿于政府投資管理業務中,使各類企業準確理解政府投資的功能定位、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使政府投資項目參建單位自覺遵守投資建設法定程序;使社會公眾依法支持國家建設、依法表達訴求建議、依法開展社會監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
(一)清理范圍和主體。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制訂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提出應予清理的制度規定和清理意見。與政府投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由牽頭起草部門或主要執法機關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提出清理建議。
(二)清理內容和方式。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其中,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三)進度安排和要求。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相關工作以《條例》規定為準。
四、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
(一)制定規范履行項目決策職責的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中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責和程序規定,合理劃分項目審批權限和審批環節,報國務院批準后印發實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制訂統一規范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責的規定,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將出臺的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負責安排政府投資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要制定覆蓋編制、批準、下達和監督實施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定本級各部門政府投資資金統籌銜接機制。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制定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管理制度,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相關制度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結合貫徹《條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可以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項目范圍,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分類簡化審批手續的具體辦法。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圍繞決策程序、資金安排、建設實施、信息共享、績效管理、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貫徹《條例》為契機做好投融資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條例》的出臺既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為繼續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條例》為依據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是當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投資方向和結構;優化政府投資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規范融資行為,嚴格依法依規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切實防范債務風險;創新服務管理方式,加大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應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盡快完善平臺功能,規范項目賦碼、審批流程和擴展服務類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健全概算審批和調整、竣工驗收等管理制度,推進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和能力,不斷提高和及時發揮政府投資效益。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結合《條例》的貫徹實施,圍繞政府投資資金統籌規范使用、項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強投資計劃與預算銜接、提高項目建設效率等方面,不斷推進制度創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項工作。在貫徹實施《條例》中遇到重大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