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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162發表時間:2024-03-22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4〕11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5日

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省政府預算安排資金為主要來源且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省本級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技術用房及其配套設施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勞動保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省政府確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確有必要的,也應實行代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由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中心(以下簡稱代建中心)負責項目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建設管理模式。

有關部門對實行代建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第四條 省政府建立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協調機制,負責代建工作的指導、協調。代建中心經授權代表出資人或者使用單位履行建設單位職責。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代建中心簽訂代建協議,代建中心按照協議約定代行項目建設期項目法人職責。

第六條 代建工作應當優化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綠色建筑、綠色建材產業鏈發展壯大,推動我省建筑業工業化、數字化、綠色化轉型升級。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項目投資綜合管理。

(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核定投資概算。

(三)依法依規監督項目招標活動。

(四)審核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設計變更或者核定投資概算調整。

(五)組織項目后評價。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項目的預算管理,按照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資金。

(二)對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三)按照規定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導代建中心依法依規實施項目建設。

(二)指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項目參建各方建筑市場行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實施監督。

(三)指導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審批手續。

第十條 省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實施審計監督,其他有關省直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推動項目相關手續辦理。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使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推動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提出項目使用需求,編制并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落實項目資金。

(三)負責申請辦理土地征收、拆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四)授權代建中心履行建設單位資金管理等職責。

(五)配合代建中心申請辦理自初步設計獲批后至竣工驗收期間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

(六)配合代建中心編制并負責報批年度投資計劃及年度支出預算。

(七)配合代建中心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辦理竣工工程結算和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按照規定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批手續,接受資產移交,辦理產權登記。

(八)參與對參建單位考核評價和項目后評價。

(九)履行代建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代建中心主要職責包括:

(一)與使用單位共同編制并報批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投資概算,配合使用單位編制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或者核定的投資概算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并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

(三)會同使用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招標,負責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依法與相關單位簽訂合同。

(四)負責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手續。

(五)負責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環保、檔案等全過程管理。

(六)與使用單位共同辦理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七)組織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審核參建單位資金撥付申請,根據使用單位授權履行建設單位資金管理等職責,按照規定審核撥付資金、做好項目核算等工作。

(八)負責評價參建單位合同履行情況。

(九)綜合運用信息化技術推進項目信息資源共享,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辦理項目竣工工程結算。

(十一)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配合使用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竣工財務報批手續,完整移交項目建設、竣工及財務資料,并按照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十二)負責辦理使用單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建議。

(十三)履行代建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以及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會同代建中心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將相關批復文件抄送省紀檢監察、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代建中心。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代建中心簽訂代建協議。

第十七條 代建中心會同使用單位對項目的勘察、設計進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與使用單位共同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初步設計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投資概算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定。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代建中心與使用單位共同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配合使用單位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代建中心應當以核定的投資概算作為項目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組織施工圖設計。

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應當經代建中心和使用單位共同書面確認。

第十九條 代建中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代建協議組織開展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活動。

第二十條 代建中心應當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核定的投資概算組織項目建設。

項目建設期內,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國家重大政策變化或者地質、考古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或者投資概算的,由代建中心和使用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核定部門審批、核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成后,代建中心應當會同使用單位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完成接收。

代建中心組織編制項目工程結算,在規定時限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配合使用單位按照規定報省財政部門或者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批。

代建中心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獲批后30日內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代建中心應當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報建、施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按照程序及時報送城建檔案館;在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時,應當一并將完整歸檔資料和財務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接收后,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實施審計。省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投入使用后開展項目后評價。省財政部門根據需要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第四章  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由使用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將年度投資計劃下達給使用單位,并抄送代建中心;省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年度支出預算,并抄送代建中心。

第二十六條 代建中心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綜合考慮財政資金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提出建設資金申請。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管理規定,將建設資金直接撥付各參建單位和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管理費由代建中心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使用。

除使用單位前期工作發生的必要費用可列支外,其他單位不得再列支項目建設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 采用全過程咨詢等第三方服務的,相應費用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五章  獎懲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代建中心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核定投資概算范圍內的,可按照規定給予代建中心獎勵資金,需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完成代建任務的,扣減代建管理費。

第三十條 對項目建設負有監督責任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代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代建中心原因未完成協議約定代建任務的;

(二)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造成項目投資失控、嚴重超工期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者在招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索取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五)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超出代建協議約定干預代建中心正常工作的;

(二)與參建單位、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者要求代建中心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參建單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責任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經濟或者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基本信息。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參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員建筑市場行為開展履約誠信評價,評價結果歸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豫發改投資〔2017〕114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代建的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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